(2017)豫08民辖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周增奇、卢旭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增奇,卢旭升,河南源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增奇,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旭升,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审被告河南源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兴业路北。法定代表人杨振山,负责人。上诉人周增奇因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周增奇的住所地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乡××村××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的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卢旭升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和原审被告河南源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河南省××辖区,因此,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卢旭升依法向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琨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