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侯长新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长新,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309号原告:侯长新,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光、管建涛,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88号8楼80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8087MOT。负责人:杨瑞刚,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红、杨素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灵寿县北环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47630L。法定代表人:汪克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红、杨素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长新与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北国商城一分公司)、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国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长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长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78元,由原告侯长新负担。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晶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