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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何立斌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立斌,周传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594号申请执行人何立斌,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周传儒,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何立斌与被执行人周传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4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周传儒与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对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新华街三里2号楼2004号家中漏水部位进行维修。申请执行人何立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5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