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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潮发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拥翠路2号。法定代表人:姚真勇。被执行人:吴潮发,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潮发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吴潮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500元、费用1655.26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10日为365.15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内各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潮发与案外人张艳颜、吴慧贞共有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金山大街三巷7号(产权证号:42××96)房产,该房产需析产后,才可处理,本院已于2017年4月17日予以登记查封吴潮发所有的份额,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经营开办的企业。另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身份证登记的地址居住,去向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7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冼键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