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林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李,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林李,男,28岁,1988年6月4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陈波,男,37岁,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萍乡市上栗县。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林李申请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970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波应支付申请人林李案款99900.0元,承担执行费1398.5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999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