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林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林翠明,林秀芬,孙波,王博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住所地威海市泊于镇夏庄村东。法定代表人闫军,行长。被执行人林翠明,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林秀芬,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孙波,住威海高区。被执行人王博群,住荣成市。上列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院立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92执恢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执行费30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