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蕴灏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岚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蕴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岚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4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蕴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543号1号楼3A室。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岚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路3369弄3幢105室。法定代表人:晁媛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池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良林,上海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蕴灏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岚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海蕴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岚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瑞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存在瑕疵。蕴灏公司未能收到开庭材料,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存在程序瑕疵。由于蕴灏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时已经过了开庭时间,但蕴灏公司还是在开庭当天下午赶到法院应诉。一审邮寄的地址已经搬迁,几经周转才转到蕴灏公司处。蕴灏公司并非故意不到庭,也不想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二、岚瑞公司的一审诉请无事实依据。1、岚瑞公司称其按期完工,蕴灏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与事实不符。(1)蕴灏公司委托岚瑞公司施工的果岭是租赁世博源方的场地。双方签署的工程期限自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30日结束,总共21天。岚瑞公司在2014年10月1日将一片狼藉的果岭交付给蕴灏公司,交付时并未完工,经蕴灏公司与世博源方多次催促,岚瑞公司均未安排人员继续施工。为不影响市容,蕴灏公司只能另请他人进行后期处理。另按合同约定岚瑞公司2014年10月1日交付也已经逾期。(2)因岚瑞公司未完工即将工程交付给蕴灏公司,工程量减少的工程款自然也应减少,故蕴灏公司未支付15%款项及5%质保金符合合同约定。(3)蕴灏公司将果岭交付给世博源方后就开出了整改通知和罚款通知,原因是果岭雨水无法排出,遇到下雨天就往楼下渗水,造成楼下多家商户投诉,给蕴灏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此外,岚瑞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遵守施工规定将原有排水管道堵住,世博园方通过蕴灏公司找到岚瑞公司,责令其恢复,但岚瑞公司不予理睬。在果岭交付的半年内,蕴灏公司要求岚瑞公司解决果岭的任何问题,岚瑞公司均不予理睬。(4)岚瑞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2、蕴灏公司向岚瑞公司明确说明2014年8月28日要对外试营业,岚瑞公司也明确承诺在7月底完工,蕴灏公司按双方约定提前对外进行宣传,岚瑞公司未按期完工,给蕴灏公司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及损失。3、蕴灏公司2015年8月28日对外营业的主题是蕴灏迷你高尔夫生活馆,整体占地面积7,000多平方米,实际使用3,000多平方米,并非所指果岭部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蕴灏公司的上诉诉请。被上诉人岚瑞公司辩称:不同意蕴灏公司的上诉诉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岚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蕴灏公司:1、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下同)39,248元;2、支付延迟付款利息损失(以39,24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3日,岚瑞公司(乙方)与蕴灏公司(甲方)签订了《蕴灏世博轴迷你高尔夫工程合约》,约定:工程地点为“上海浦东世博源”,工程量为“582平方米人工草高尔夫工程设计及建造”,工程合约总造价为190,000元,工期为“2014年6月9日开工至2014年6月30日结束”。合同第四条“工程付款方式”约定为:1、工程造价:依据本工程第一条所定工程量,工程造价为190,000元,……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即76,000元,造型完工铺草前3日内支付40%即76,000元,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支付15%即28,500元,……5、工程验收通过后,甲方按照合同标的总额的5%(9,500元)作为质保押金,如六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全额支付质保押金给乙方。审理中,岚瑞公司提出工程实际是2014年7月开工,2014年8月28日完工,之后岚瑞公司要求蕴灏公司验收,但蕴灏公司不肯验收,而工程内容蕴灏公司已经在实际使用,2015年5月蕴灏公司开始对外试营业1个月时间后即正式营业,根据搜狗百科中蕴灏公司的信息显示2015年10月26日蕴灏公司已正式举办了高尔夫活动。岚瑞公司明确诉请为:1、要求蕴灏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8,000元,2、支付延迟付款利息损失,以38,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蕴灏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系争工程蕴灏公司自认岚瑞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完工、2015年8月28日正式对外营业,故蕴灏公司关于工程未经验收且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岚瑞公司、蕴灏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为38,000元意见一致,故对岚瑞公司要求蕴灏公司支付38,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相应的利息,综合蕴灏公司自认的岚瑞公司完工时间和相关项目开业时间,岚瑞公司要求从2015年10月26日起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支持。蕴灏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判决:一、上海蕴灏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岚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38,000元;二、上海蕴灏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岚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38,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计390.50元,由上海蕴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岚瑞公司确认,其主张的38,000元工程款中包含9,500元质保金,故根据双方约定,其自愿将工程款利息调整为28,500元从2015年10月26日起算,9,500元从2016年4月26日起算。本院认为,首先,就蕴灏公司关于一审程序存在瑕疵的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系根据法定程序向蕴灏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蕴灏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到庭参加诉讼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故蕴灏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其次,就蕴灏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所持异议。因蕴灏公司在一审未到庭应诉,故一审法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并根据岚瑞公司提供的证据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期间,蕴灏公司也并未就其对本案事实所持异议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确定工程尾款利息从2015年10月26日起算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岚瑞公司就工程尾款中的质保金9,500元自愿推迟六个月计算利息,此系岚瑞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准许。综上所述,蕴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上海蕴灏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岚瑞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其中以人民币28,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6日起算、以人民币9,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6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元,由上诉人上海蕴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