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焦振前与张贵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振前,张贵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焦振前。被执行人张贵霖。焦振前与张贵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贵霖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焦振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贵霖的银行存款6189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