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靳志飞与范平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志飞,范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439号申请人靳志飞,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平亮,男,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靳志飞申请执行范平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靳志飞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50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9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