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30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旦真甲、申请人壤塘县壤巴拉秀城酒店实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壤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壤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旦真甲,壤塘县壤巴拉秀城酒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7)川3230民特11号申请人旦真甲,男,藏族,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壤塘县。申请人壤塘县壤巴拉秀城酒店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壤塘县林业局子弟校。法定代表人郭雪峰,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旦真甲与申请人壤塘县壤巴拉秀城酒店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坪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旦真甲与申请人壤塘县壤巴拉秀城酒店实业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经壤塘县大调解办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壤塘县壤巴拉秀城酒店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借款1183200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万叁仟贰佰元整)归还申请人旦真甲;二、如到期申请人壤塘县壤巴拉秀城酒店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自愿将壤塘县壤巴拉秀城酒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壤塘县林业子弟校处开发的商品房(房号2-1-2、2-2-3)暂行抵押给申请人旦真甲,申请人旦真甲可将抵押房产直接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时,该房屋或商铺直接办理在申请人旦真甲名下,申请人壤塘县壤巴拉秀城酒店实业有限公司应全力配合,在办理产权时,申请人旦真甲不再补任何差价。如到期申请人壤塘县壤巴拉秀城酒店实业有限公司将所欠申请人旦真甲所有款项支付给申请人旦真甲,申请人旦真甲应无条件归还所抵押房产。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