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韦欣林、曾卫全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欣林,曾卫全,梁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韦欣林,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曾卫全,男,汉族,现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梁妙玲,女,汉族,现住岑溪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欣林与被执行人曾卫全、梁妙玲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岑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卫全、梁妙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欣林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卫全、梁妙玲支付尚欠运费款4440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386元、申请执行费601.7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卫全、梁妙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我院扣划的被执行人梁妙玲的银行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卫全、梁妙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欣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卫全、梁妙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欣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审判员 胡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