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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执8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庭与符臣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庭,符臣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执858-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庭。被执行人:符臣纲,男,土家族,1989年4月13日生,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符臣纲贩卖毒品罪一案,(2014)惠中法刑二初字第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第二庭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符臣纲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符臣纲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符臣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2014)惠中刑二初字第5号已予确定,经到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符臣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2016)粤13执858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思华审 判 员 李文贞审 判 员 黄仲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厚伟书 记 员 李志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