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恩重与被申请人张永学、李亚茹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恩重,张永学,李亚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04号申请人王恩重,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牛圈子沟村1队***号。被申请人张永学,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偏桥自镇小贵口村*组**号。被申请人李亚茹,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小贵口村*组**号。申请人王恩重与被申请人张永学、李亚茹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账户中的40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0.00元或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反查封担保人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牛山庄1号楼2单元1004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仕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