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彦伟与被告汤占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伟,汤占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710号原告:王彦伟,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会军,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占武,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王彦伟与被告汤占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彦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彦伟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