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和衍与肖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和衍,肖礼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375号原告:彭和衍,男。被告:肖礼文,男。原告彭和衍与被告肖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彭和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和衍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和衍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原告彭和衍负担。审 判 长 罗 芳审 判 员 谢 言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依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