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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和衍与肖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和衍,肖礼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375号原告:彭和衍,男。被告:肖礼文,男。原告彭和衍与被告肖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彭和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和衍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和衍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原告彭和衍负担。审 判 长  罗 芳审 判 员  谢 言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依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