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强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70号罪犯李强,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宣判后,2013年8月16日交付执行。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进行再审,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老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维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量刑部分;责令原审被告人李强退赔原审被害人邓某某206497元、秦某某70061.50元、刘某某28901.50元。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强于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冒充洛阳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能将公房变私房、购买经济房、介绍生意等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的信任,共计骗取三名被害人306500元,并将赃款挥霍。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