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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2091号原告:赵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武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武某某偿还欠款4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武某某在原告处借款45000元用于建房,后该款一直未给付。被告武某某辩称,欠款属实,同意于2018年元旦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武某某与前妻王雪经昌图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的主文中已经确定家庭债务80000元(欠王立国35000元、原告赵某某45000元)由被告武某某负责偿还,现该款一直未给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有相关法律文书为凭,被告武某某应负偿还义务。为此对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武某某偿还欠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45000元。如果被告武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462元,由被告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敬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