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丰德与杨晓香、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丰德,杨晓香,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7民初886号原告:王丰德,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杨晓香,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高开区总商会会馆3号楼6层。负责人:武尚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户梦杰,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丰德与被告杨晓香、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王丰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杨晓香、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王丰德医疗费5113.63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16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施工工具损坏费800元,合计21513.63元(包括杨晓香垫付的1200元);2.判令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向王丰德支付;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杨晓香、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许,杨晓香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磁县凤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营村京广铁路地道桥西口处时,与正在梯子上施工(安装限高杆)的王丰德相撞,致王丰德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王丰德被送到磁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腿韧带损伤,膝盖积水”,经过住院20天的治疗,花去医疗费5113.63元。2017年3月31日,磁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作出磁公交认字(2017)第0004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晓香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杨晓香在事故前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杨晓香拒不向王丰德支付各项赔偿费用,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具状于法院,望法院早日查清事实,依法判如诉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王丰德与被告杨晓香、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丰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施工工具损坏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该款项直接转至原告王丰德的银行卡,户名:王丰德,开户行: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账号:62×××19),超出部分原告王丰德自愿放弃;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杨晓香垫付款1200元(该款项直接转至被告杨晓香的银行卡,户名:杨晓香,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账号:62×××12);三、本案事故一次性调解终结,其它互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为169元,由原告王丰德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利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