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4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马效英与冼世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效英,冼世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4民初58号原告:马效英,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聪,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世才,男,汉族,1989年4月8日出生,住湛江市坡头区,原告马效英与被告冼世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效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冼世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效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75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腻子粉批发生意。被告于2015年起多次向原告购买腻子粉用于销售,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但在交易过程中,被告经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货款。至原告起诉之日止,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750元没有支付。原告经索付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冼世才不到应诉,也不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供。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收款收据》、《欠条》证明被告在2015年五次向原告购买腻子粉等装修材料,至2015年12月止,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9750元未付。经开庭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效英从事装修材料批发生意。2015年5月14日、5月30日、8月3日、11月3日、11月29日,被告冼世才分五次向原告购买腻子粉、白水泥、白乳胶填缝剂等装修材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在买卖合同关系发生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经双方结算,由原告出具《欠条》内容,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名及书写身份证号码予以确认。《欠条》主要载明:“今欠马老板腻子粉等材料款共计19750元。欠款人冼世才,收款人马效英”。尔后,由于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原告经向被告催付无果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购买腻子粉等装修材料及尚欠原告货款19750元,有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及被告签名确认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购买腻子粉等装修材料后未能向原告付清货款,引起本案纠纷,故应负本案纠纷的完全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立即付清货款1975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应诉,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应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冼世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尚欠原告马效英货款人民币197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本院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4元,由被告冼世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木荣审判员 林小红审判员 严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