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克湘、李育章与被告湖南省新化县职业中专学校、新化县上梅镇坪山垅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湘,李育章,湖南省新化县职业中专学校,新化县上梅镇坪山垅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22行初1号原告刘克湘,男。原告李育章,男。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逊,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新化县职业中专学校。法定代表人罗荣,该校校长。被告新化县上梅镇坪山垅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新化县上梅镇坪山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喜湘,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湘、李育章诉被告湖南省新化县职业中专学校、新化县上梅镇坪山垅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主动申请撤诉,没有以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湘、李育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克湘、李育章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电新审 判 员 曾海丰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