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3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XX、陈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志峰,青岛金穗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陈志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金穗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林德钦。委托代理人詹飞阳,男,汉族,系被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住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李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