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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高举与石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高举,石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438号原告:石高举,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石俊伟,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石高举与被告石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石高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浮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