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高举与石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高举,石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438号原告:石高举,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石俊伟,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石高举与被告石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石高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浮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