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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增建与西安东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增建,西安东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高增建,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东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英。本院在执行高增建与西安东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东江实业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交到本院,本案案件款已全额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