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增建与西安东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增建,西安东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高增建,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东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英。本院在执行高增建与西安东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东江实业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交到本院,本案案件款已全额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