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27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侯玉倩、任中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倩,任中华,任紫娟,任建国,任立军,任志军,豆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27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侯玉倩,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任中华,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东区离开区东汪镇任麻村入,现住该村108号,身份证号:130502198603205618。被执行人:任紫娟,女,l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邢台县东汪镇任麻村人,现住该村30号,身份证号:1305211987********。被执行人:任建国,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邢台县东汪镇任麻村人,现住该村2114号,身份证写:130521196404270011。被执行人:任立军,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邢台市高开东汪镇任麻村人,现住该村151号,身份证号:1305211972********。被执行人:任志军,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东区高开区东汪镇任麻村人,现住该村248号,身份证号:130521197312210075。被执行人:豆红军,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邢台县人,现住,侯玉倩申请执行任中华、任紫娟、任建国、任立军、任志军、豆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7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侯玉倩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和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7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