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堃豪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堃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33号罪犯刘堃豪,男,199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堃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至2024年2月24日止。宣判后,2014年11月14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堃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堃豪于2014年2月份,伙同刘路朋等人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附近先后持刀抢劫三次,劫得现金及手机等财物。该犯系多次犯罪、主犯、二次判刑。罪犯刘堃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堃豪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堃豪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堃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学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