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良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良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4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良,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良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晚,被告人吕良至本区海湾寝园墓地,用携带的作案工具锤子、螺丝刀撬开了张炽衡和魏元的墓,窃得该二名逝者的骨灰。后被告人吕良通过发短信等方式向张炽衡的家属张某某敲诈人民币150万元以赎回骨灰,向海湾寝园敲诈人民币200万元以赎回张炽衡、魏元的骨灰,后因海湾寝园及时报警而未能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邵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DNA鉴定书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劣迹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吕良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士龙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