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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个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春方与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方,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个执字第260号申请人杨春方,男,1951年10月2日生,彝族,个旧市村民。被执行人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地址: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法定代表人李万明,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春方与被执行人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据以申请的执行依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红中民三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于2006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过,并已于2007年6月6日执行完毕,因此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的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春方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芷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