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宁宁诈骗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宁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6号罪犯王宁宁,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宁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王宁宁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郑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王宁宁的量刑部分,改判王宁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宣判后,2015年8月20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宁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宁宁自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为骗取钱财虚构设立北京杰威雅科技公司,先后在郑州市惠济区、金水区设立工作场所,招聘被告人田乐、路永明等为业务员,谎称为专业操盘团队、有专业股票分析师,能够提供有效信息和专业服务等,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以办理虚假的不同等级会员为由骗取受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等钱财,总计223600元。案发后,田乐、路永明等已将各自涉案赃款全部退赔。该系主犯。罚金100000元已缴纳。罪犯王宁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宁宁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入监登记表、考核分统计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认罪悔罪书、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王某某及服刑人员杨某某、程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宁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宁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