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震、杭州中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震,杭州中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陈震,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杭州中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15号511室,组织机构代码:697069912。法定代表人罗建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劳人仲案字(2016)第20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震人民币166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3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中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839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鲍立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