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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成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2129号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春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佳睦,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成龙。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