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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6075、60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华乐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经营部,华乐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075、60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执行人华乐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华乐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等共计人民币16389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经营部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执行人正在破产清算中,其债权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并确认为破产清算债权之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华乐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776.0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措施;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林宗伟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中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