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甄建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甄建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1执352号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33号。法定代表人:于振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甄建周,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所在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11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甄建周在银行的存款5602.6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甄建周负责看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