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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彭佩松与胡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佩松,胡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041号原告:彭佩松,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胡海涛,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佩松诉被告胡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彭佩松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佩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佩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佩松负担。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