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5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与宋道平、金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宋道平,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5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金凤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李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宋道平,男,1963年6月9日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金燕,女,1980年8月13日生,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77063元(含执行费1040元),未执行标的7706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