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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黄正方、刘丰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黄正方,刘丰收,王队平,吴宝宝,吴小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1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31号。代表人:张红旗,该行行长。被告:黄正方,男,195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刘丰收,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王队平,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吴宝宝,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吴小武,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诉被告黄正方、刘丰收、王队平、吴宝宝、吴小武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原告自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文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