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韩喜英、白明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喜英,白明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异9号异议人韩喜英,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异议人白明甫,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在执行杨艳霞诉韩喜英、白明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喜英、白明甫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豫1622执恢79-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异议人韩喜英、白明甫称:法院冻结的韩喜英退休工资是其和母亲的唯一经济来源,要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豫1622执恢79-1号执行裁定书。经审查: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喜英退休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已为相关权利人保留了生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执行人韩喜英、白明甫的执行异议。二、每月为韩喜英保留最低生活费600元,每年领取一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龙飞审判员 刘海勇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相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