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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敏与被告胡小雪、刘云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胡小雪,刘云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33号原告:张敏,女,汉族。被告:胡小雪,女,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刘云箭,男,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张敏与被告胡小雪、刘云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张敏提供的两被告的住所地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时,无法向两被告送达,经告知后,原告张敏又不能提供两被告的其他住所地,致使诉讼活动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张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康军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