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段四立与冯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四立,冯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41号原告:段四立,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被告:冯连杰,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段四立与被告冯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段四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四立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舒人民陪审员 霍 然人民陪审员 蔡琳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