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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马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4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人马某,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马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生育一子。同年4月,陈某某与前妻离婚并与马某登记结婚。2016年5月,陈某某、马某为顺利申领生育保险金,由陈某某将二人结婚证扫描后,将其上的结婚登记时间由“2016年4月”改为“2016年1月”,并将自己离婚协议书扫描件上的日期由“2016年4月”改为“2015年4月”,由此将其子谎报为“计划内生育”。2016年5月17日,陈某某携带修改后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出生证明等材料至本市石门二路街道计生办审核,并顺利拿到街道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次日,马某将上述计划生育审核表及其他材料递交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静安分中心。2016年5月24日,社保静安分中心向马某支付生育保险金人民币87,927.7元。2016年5月26日,街道计生办发现陈某某、马某二人审核通过的结婚登记日期与婚姻登记处录入的登记日期不一致,遂案发。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马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二名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2016年7月,马某向社保中心退还收取的全部生育保险金。另查明,至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马某已怀孕约7周。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某、朱某、蔡某的证言笔录,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查证据清单、离婚登记摘要、结婚登记摘要、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计生办管理系统截图、被告人双方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生育保险多支出退款应缴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妇产科超声检查报告,监控录像,二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马某系怀孕妇女等,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马某应当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陈某某、马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龚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正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