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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聂玉荣与刘利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玉荣,刘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13号申请人聂玉荣,女,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刘利峰,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申请人聂玉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利峰的×××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5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聂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利峰的×××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予以保全扣押。保全金额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予以解除。审判员 孙 红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策勒木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