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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石涛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萍,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韩国萍,女,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石涛,男,199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韩国萍与石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涛在监狱服刑,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石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韩国平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1081执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