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4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新源液压铸件有限公司、李建中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新源液压铸件有限公司,李建中,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477-4号申请执行人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法定代表人:汪家定,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新源液压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晨光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5485117-8。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被执行人李建中,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新源液压铸件有限公司、李建中、XXX追偿权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与被执行人合肥新源液压铸件有限公司、李建中、XXX银行存款330万元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