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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瑞霞申请李德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949号王瑞霞,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李德富,住所地隆化县。王瑞霞申请李德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瑞霞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