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巍与被告陈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巍,陈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401号原告:张巍,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陈科,男,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张巍与被告陈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张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陈科价值4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张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科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