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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执恢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万贵、何明约与被执行人周克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万贵,何明约,周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执恢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万贵,男,汉族,1958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何明约,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翔,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克顺,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敬,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珊,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08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万贵、何明约与被执行人周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49026338元,执行费人民币13478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9161123元。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并扣押了周克顺名下车牌号为琼A299**的奔驰牌越野车一辆。2016年10月16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征询异议公告,对上述车辆的权属征询异议,经过指定期限,无人向本院提出异议。随后,本院委托海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中心对上述车辆的现值进行评估,结论为:上述车辆在鉴定估价基准日2017年2月13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32万元整。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执行人周克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对评估结论未提出异议。2017年3月14日,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及海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中心评估师庄尉文对被执行人所提异议进行听证。2017年3月22日,海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中心向本院提交《答复函》,认为32万元的评估价值符合评估程序与标准,对评估结论不予修改。2017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7)琼01执恢88号执行裁定,公开拍卖上述车辆,并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布以评估价(起拍)拍卖该车辆。在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5日进行的公开拍卖中,买受人郭旭日(身份证号:3706271971********)以32万元竞得该车辆,买受人郭旭日亦已将全部32万元付至本院指定账户。本院认为,本次拍卖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买受人已向本院支付了全部款项,因此,该车辆所有权应归属于买受人郭旭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周克顺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越野车(发动机号为27392330302616,车架号为WDCBF71E49A501582,车牌号为琼A299**的)归买受人郭旭日(身份证号:3706271971********)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郭旭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卓斌审判员  梁 琼审判员  陈 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