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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祁烈儿与被告曹海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烈儿,曹海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121号原告:祁烈儿,女,生于1946年5月7日。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广明(系祁烈儿之子),男,生于1963年12月19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宏,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海云,男,生于1976年8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祁烈儿与被告曹海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决定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烈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祁烈儿负担。审 判 员  张 烁代理审判员  王曼丽人民陪审员  兰选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小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