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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正勤、黄仁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正勤,黄仁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特21号申请人孙正勤,男,195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人黄仁龙,男,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正勤与申请人黄仁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黄仁龙于2017年6月1日前偿还孙正勤欠款10万元,于2017年9月1日付清剩余欠款10万元。本协议经申请人签字后申请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2017年3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议中还约定申请人签字后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自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申请人黄仁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接受询问,后申请人孙正勤自愿撤回司法确认申请书,孙正勤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正勤撤回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