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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465孙加年与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加年,杨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3465号原告:孙加年,男,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杨康,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孙加年与被告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该案立案后,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加年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孙加年承担。审 判 员  汪龙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徐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