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华、邹七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邹七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632号原告:陈华,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邹七金,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陈华与被告邹七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好纠纷,故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好纠纷,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华负担。审判员 邱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