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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华、邹七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邹七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632号原告:陈华,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邹七金,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陈华与被告邹七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好纠纷,故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好纠纷,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华负担。审判员  邱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