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林中华、范敬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中华,范敬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仓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林中华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范敬发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林中华与被执行人范敬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春县人民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敬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敬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春县人民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中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蒸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郑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王希 微信公众号“”